(发表于光明日报)
人家说(天知道“人家”到底是谁),当律师的,什么光怪陆离的事情,都会给我们遇到。也许我们的职业天生有这种特权,客户来到眼前,会好像被魔法师施了法一样,或被武功高强的功夫点到什么穴,通常一开腔就滔滔不绝地诉说他们的许多私事。当然,听过了,沉淀了,我们的职责是想方设法去帮助他们解决一些人生中的困扰。
同事L曾接到一个案子,一位熟客户C小姐,把她同父异母的妹妹介绍给同事L,说是妹妹要跟男友做份分手协议书,要求很简单,牵涉若干款项,以及一些听起来相当合理的条件,看来,应该不比邦咯条约难起草,所以就答应了。C小姐也很直接地说,我的妹妹本是男生,她是个变性人。
到了那一天,我们见到的,是个漂亮可人,身材高挑苗条,长发飘飘的美女。若不说,真是没人知道她的真实身份。坐在我们的办公室里,除了声线比较低沉,其一举手一投足,都非常女性化。原来,这位D小姐和台籍男友分手,理由是台籍男友在台湾早有结发妻子,但却假扮单身男子追求D小姐。他们在槟城谈了几年恋爱,男友被公司派回台服务,D小姐要求跟从,才揭开真相。D小姐不甘心,向他索取分手费,最终两人决定签署分手协议书。
待得协议书起草完毕,她把男朋友带来签名,我打了个照面,原来是个瘦小的中年男人,跟台湾偶像剧里看到的多金高帅男一点也不同。无论他身份是什么,现在却犯了全世界男人都会犯下的错,唯有用金钱解决。两人原本还冷静地说话,谁知突然间,女方不耐烦地发脾气说:我要你还我上次在酒店开房的钱!(开房还是女生付账?)男人则说:你这怪人,把“那些”还我!女:在这里(出示一包类似衣物的东西),但你得先付钱。男人二话不说,伸手去抢。说时迟,那时快,一连串的衣物不小心掉出来,我们定神一看,老天,原来是男女超性感内衣裤。我们膛目结舌地看着这一幕,说不出话来。同事L忍不住,硬着头皮当上中间人:你们两人就和平分手吧,这样像话么?
此时,D小姐说,她最伤心的是,由于此事闹通天,结果她失去现有的工作,而且努力好久还是遍找不到工作,成了双失青年。
从她身上的故事,我们突然醒悟,虽然很多社会人士对变性人有误解,说穿了,他们不也跟我们一样,就是人一个。我也有过变性人的同学,也有过如D小姐一样的客户,可以理解的是,他们的生存境遇和社会压力,我们无法真正感同身受。在大马,这个问题于法于情,都尚未那么开放,但至少我们也要做到关注他们的生存,以及减少炒作。无论如何,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分子,不偷不抢,有自己的工作,为什么社会普遍上总要用另外一种眼光来看待他们呢。
大马法律史上,曾有数次轰动全国的案例,比如今年年初,太平有位变性人寻求高庭发出庭令,指示国民登记局把大马卡上的男性改为女性。他在工作和生活上,面对很多细节问题,给他带来不便,但申请遭驳回。新闻说,法官在下判时表示,他也感到遗憾,“但目前暂时没有条例赋权法官处理相关问题。法官认为这关系到立法与政策,需通过国会立法来解决。”他的律师则表示,在2005年,有2宗类似的案件交由高庭裁决,一项华裔由“女变男”的申请被驳回;一宗由“男变女”的申请则被批准。由于有不同的判例,其他高庭可以选择跟从其一,所以,法官可以根据其诠释,对其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。
类似的案件并非第一次发生,他们普遍上被禁止从事一些工作,也有婚姻的问题(将被归类为同性恋,而这在大马是犯法的)。法律是公正的,那么面对这些天生生理上与普遍两性不同的社会人士,法律是否应正视此问题,再做些什么,来帮助他们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