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3月27日星期五

有一口气

甲欠乙钱,乙起诉甲。甲在案件进行之间,又因某些原因反诉乙,整个案件拖上数年。

当双方已累,各项条款逐渐达成协议;最后只余一项:双方互讨大约2千零吉左右的律师费。

为了面子,大家都不愿退让。时间越拖越久,似乎走入死胡同之际,突然有人灵光一闪:双方终于决定各捐2千零吉给对方的母校,案件完满结束。

问乙:“其他条款你都可以向甲退让,为何要执着于那2千零吉?何况捐钱不也一样要拿出2千?”

答曰:“为一口气。我就是不愿意替他付钱!”

无独有偶,甲的律师亦私下告诉我,甲给他一样的理由。

往好处想,一口吞不下的气,让2间中学突然有笔从天而降的捐款,还算有点意思。

离婚夫妻,翻脸变仇人,见得多。但仇视对方以至连3个水桶、一组餐具、2个电视机等等都要律师做合同来平分,倒是少见。

那个连水桶也不放过的离婚妇人告诉我:“律师,你不明白,他背着我有女人,我吞不下这口气!”

“我非要让他日子不好过!”

咬牙切齿,面目狰狞。

做丈夫的,只问我一句:“看她那个样子,明白为什么我要离婚吗?”

有外遇是不对,但这种态度也的确难以消受。

佛说人的20难之中,被辱不瞋排名第8。瞋怒时,往往“一把无明火,烧尽功德林”。但要控制那口咽不下的气,谈何容易。

许多律师的工作,正好是包括为客户处理吞不下的那口气。


Share/Bookmark

3 条评论:

jin1shu3 说...

多姿多彩
好有趣味
的律师生活。。。

薰衣草夫人 说...

人往往就是为了那口气,拗到死也要拗下去,到最后本来错在对方,却变成错在自己.

菲尔 说...

有时候真的让双方律师啼笑皆非。。。